(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补贴,由省财政核拨。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补贴,由市县财政核拨。
六、关于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一)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者(年龄为16-4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对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市县要制定免费就业服务计划,并对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各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资金。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二)按照与服务绩效挂钩的原则,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凭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及已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推荐1名就业困难对象成功就业的,给予300元补贴;每推荐1名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成功就业的,给予200元补贴;每推荐1名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的,给予100元补贴。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按不同的培训工种,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依次为A类1350元、B类1085元、C类645元、D类475元。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但最低不低于每人400元,各市县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再就业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要求提交《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再就业培训班审批表》、《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审批表》、教学计划和课程表、技能培训种类明细单,以及接受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