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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厅、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各类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一)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灵活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各级政府应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标准按其缴费数额的60%进行补贴。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⒈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
  ⒉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其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资格证明。该证明有效期1年。
  ⒊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保补贴证明,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申请程序为其代办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及缴费手续。
  上述人员属省直单位的,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应向省就业局申报就业,并由省就业局按程序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一)各级政府要对下列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二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⒈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招用就业困难对象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延长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手续,由提供岗位的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⒉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月工资的60%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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