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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厅、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明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具体微利项目参照海南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三)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高校毕业生的贴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对中专毕业生的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展期不贴息)。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四)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五)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公开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下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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