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系统纳入省本级发放,由农垦总局审核,报海南省就业局认定并发放。
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时,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对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要加盖“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记。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人员,要加盖“就业困难对象”印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回。
《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⒊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⒋《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内适用。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⒌相应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2005年底前核发但未到期的人员(含2005年底前将户口迁入我省并被认定享受我省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持外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二)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合格后,每人按不超过3万元额度发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提出展期,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期间财政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