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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厅、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人劳保[2006]1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局、教育(教科)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三亚中心支行)、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会、团委、妇联:
  为贯彻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各项扶持政策:
  ⒈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合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已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失业后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政策性兼并、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⒊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除税收减免以外的相应扶持政策:
  ⒈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不含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⒈《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或企业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核实后,报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由其审核和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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