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车辆牌照号码、编制类型、种类等。
(二)采集时间:按半年采集。
(三)采集方法:预算单位因车辆购置、报废、转让等原因引起交通工具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在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省政府车辆编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填报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持相关批复文件,在第二、四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设备及房屋建筑物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设备及房屋建筑物购置和修建时间、资产原值、类型、维修时间及金额等。
(二)采集时间:按年采集。
(三)采集方法:预算单位因购置、报废、转让等原因引起设备信息变更,及新建、维修、拆除等原因引起房屋建筑物信息变更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确认资产变动的依据,填报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按年审核汇总后,持相关依据文件,在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单位组织收入及账户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单位组织收入信息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预算单位账户信息包括单位账户类型、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名称、账户余额等。
(二)采集时间:按年采集。
(三)采集方法:预算单位应根据单位各项收入及账户变动情况,填报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更新相关数据。
第三章 基础信息的审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审核按财务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车辆、物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统一的《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