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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黑政发[2006]55号 2006年7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全省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全省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全省区域内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我省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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