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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十、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价格的项目,可以一次出具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设备清单,但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且第一批设备清单须随项目确认书同时办理。

  十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和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初审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和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苏国税发[2006]17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十二、各初审机关须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设备清单进行认真审核,剔除掉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列明的设备和金额,并由申报企业重新填写清楚后上报。

  十三、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和当地初审机关共同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通知属地相关企业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手续,并切实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四、各初审机关应将新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当地退税税务机关。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初审机关的联系,定期对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偷、骗税行为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五、省发展改革委启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专用章”式样见附件3。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情况表(略)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略)

  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专用章”式样(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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