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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鉴证案卷评比检查活动的通知

  本规定所称的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对下级价格鉴证机构的评查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自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实施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案的;
  (二)实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案的;
  (三)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的案卷评查工作。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案卷评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案卷评比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等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
  省物价局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或者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调取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委;
  (二)明确评查范围;
  (三)确定参评案卷;
  (四)通报评查结果;
  (五)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本规定接受评查,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案卷目录及案卷。
  第九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等);
  (二)鉴定项目的受理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规范性;
  (七)案卷管理规范性;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案卷评查,按照《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逐项评分,确定每册案卷的应得总分,评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该册案卷的标准分数:
  标准分数=150分×实际得分/应得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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