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求的具体行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把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要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集中力量,迅速在全省开展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整顿在用桅杆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七个环节秩序,规范和提高我省在用桅杆起重机监督管理水平。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及时追踪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曝光检验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通过安全检查、媒体宣传等手段,为土制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公开电话、举报信箱,发动群众对非法使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行为进行举报,进一步推动土制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
(三)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全面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稳步推进;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全力以赴配合整治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治工作敷衍了事等不作为或者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协调,重点突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质监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及时提供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等部门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矿山,配合质监部门坚决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土制桅杆起重机的行为。各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整治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相应对策。在土制桅杆起重机集中的行业、区域中选择有影响的乡镇、企业作为试点,重点突破。
(五)做好服务指导、跟踪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整治工作中,应采取“疏堵结合,以堵为主,集中整治,加强服务指导”的方针,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注意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巡查,认真执法,使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并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特别是要坚决堵住土制桅杆起重机生产、流通源头,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要加强整治后期的监管工作,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起重机械以及其他特种设备应当主动申请监督检验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