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对象
1.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在用的土制桅杆起重机。
2.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所使用的起重机械。
3.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桅杆起重机制造厂(场)以及无安装、改造许可资质但从事安装、改造起重机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主要依据和工作措施
1.依据
根据国家起重机械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我省2006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 681-2006),统一技术要求,规范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确保矿山用起重机的运行安全。在用起重机的改造、维修参照本标准执行。
对砂石场等场所起重机械的检验标准问题,若部分安装设备可以套用现有起重机械检验标准的,按照现有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部分设备无法套用现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的,由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提出整治和检验方案,报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备案。
2.工作措施
(1)在本方案发布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中已经安装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土制桅杆起重机,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由整改单位补齐所缺资料(如改造自检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合格后,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监管。
对整改(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土制桅杆起重机;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又无法修复或无改造修理价值的起重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封扣押或监督销毁。
各地质监部门应将以上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2)在本方案发布后新增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起重机,并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6)以及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编制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检验技术文件》进行检验,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
(3)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对整治中发现的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桅杆起重机制造厂(场)以及无安装、改造许可资质但从事安装、改造起重机业务的行为,由质监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限期予以关闭或制止,依法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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