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保障流通企业合理用地。各级政府应将流通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留有余地。对流通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仓库、冷库、屠宰场、报废汽车拆解场和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可以按仓储用地政策实行协议出让,协议出让价按收储价加收储费用确定。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异地搬迁改造和非营利性的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可按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实行划拨供地。鼓励流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将原有的商业和仓储设施改造为专业批发市场或物流配送中心。各地按城市规划对原有商业或仓储业设施拆迁,异地改造且新建先进零售服务业态、专业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城市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严格按拆迁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并在相应城市规划用地上给予安排。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用房,包括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它用。
(三十九)加大流通业公共财政支持。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各级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预算安排部门的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部门流通领域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扶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市场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项目。继续安排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有关省级食品安全检测、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等补助。各级经贸部门应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和酒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继续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资金,专项用于省控城市副食品基地结构性生产调整和全省城市副食品基地遭受重大灾害灾后恢复生产的补助。继续实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政策。省发改委从省级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部分用于扶持现代物流、农资流通服务网络等专项规划项目和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经贸、农业、科技、环保等部门在企业挖潜改造、农业产业化、服务业引导、科研开发、节能环保等资金安排上,加大对流通项目的支持。各级财政继续加大流通业现代化项目的资金扶持。
(四十)健全流通业统计制度。经贸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开展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的有关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连锁经营、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特殊行业的统计分析制度,所需的专项工作经费,由有关单位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四十一)加强流通领域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实施“人才强商”工程,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的素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市场需要增设流通服务业紧缺专业,并积极与流通企业挂钩,定向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各级经贸部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其政策水平和解决流通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十二)发挥流通行业组织的作用。鼓励建立和规范发展各类流通行业协会及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进一步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行业评价、技术指导、管理咨询、企业维权、协调担保、信息咨询、法律援助、政策调研、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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