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建立市场运行监测调控工作制度。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和重要流通企业等信息直报系统。加强节日和灾期重要商品市场监测。经贸、粮食、统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健全市场运行监测、分析、预警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市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应急调控手段。各级财政要支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经贸、粮食、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市场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及应急平抑市场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进一步完善粮食、食糖、化肥、农药、药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加强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特别是加强无公害猪禽蛋菜基地建设,增强基地抗灾能力。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开展屠宰场整顿和资质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品牌冷却肉上市和跨区域流通。
(三十四)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遵循“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地方和部门协调联动,重点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农资、建材市场、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专项治理。加强对拍卖、旧货、酒类、成品油、汽车、典当、特许经营、直销等特殊行业监管。坚决打破地区封锁,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流通。
(三十五)积极构建商业信用体系。依法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交换平台,逐步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依法披露信息。重点发展信用担保和信用调查咨询两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流通行业和企业信用自律,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实行业内惩戒,改善业内信用状况。充分运用“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一条街”、“放心店”等各种载体,广泛开展流通行业诚信兴商活动。开展商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和“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打造多种形式的质量与价格服务网络,全面推进企业商品质量价格诚信建设。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十一、全面落实流通业发展的促进措施
(三十六)发挥政府促进流通业发展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制订“十一五”有关专项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宽松、规范的市场发展环境,坚持发挥市场配置流通业资源的作用,形成以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有效促进的流通业良性发展机制。
(三十七)实施流通项目带动战略。建立项目带动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各类招商引资平台,加大流通业招商力度,创新项目生成、招商、融资、管理机制,建立项目责任制,加快流通业重点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通设施建设。金融机构积极为流通业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改进金融服务,创新信贷品种和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