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流通网络
(二十五)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商品贸易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连锁农家店,提高商品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创新经营模式。五年内建设和改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不少于一万个。各相关部门从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和市、县(区)级财政对开设连锁农家店的试点龙头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对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农家店,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充分利用农村道路运输及邮政网络,为农村流通网络建设提供物流支持。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农家”、“产品质量村村查”、“12315进乡村”、“放心粮油进农村”等活动。建设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二十六)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的农村流通网络资源,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流通网络中的骨干作用。切实抓好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网络的改造、提升和整合、优化工作,加快构建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农产品经营网络、生活消费品经营网络、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等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对供销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积极主动提供服务,给予必要支持。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二十七)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龙头企业。鼓励引导乡镇建设,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五年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300个,其中培育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50个。支持农产品龙头企业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实施“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社会信息服务资源,加强农村商务信息网络建设,五年内信息服务站点覆盖到每个县、乡镇和行政村。发展农民流通合作组织、经纪人队伍,支持各类协会、商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开展面向“三农”的经济技术服务。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等中介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引导知名“农字号”商标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民申请从事农副产品经纪活动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都可以经营。扶持农村经纪人开展品牌经纪和网上经纪。
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展农产品经营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的,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初级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农村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