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闽港闽澳贸易服务合作。制定投资便利化措施,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闽港澳多渠道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开展闽港澳流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加强与港澳广告、会展、会计、法律、物流、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合作。物流业重点引入货代、船舶登记、仲裁等港口航运延伸服务。商务服务业重点引入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我省设立办事处。支持具有国际资质的港澳培训机构来我省开展专业服务培训。组织服务业人员赴港澳接受培训。
(二十二)推进内外贸融合。支持内外贸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和联合兼并。鼓励内贸企业到境外设立连锁经营分支机构。鼓励各类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积极申报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内贸业务,设立国内分销网络。加强内外贸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
七、加强闽台商贸合作
(二十三)加强闽台商业和物流业合作。积极推动闽台流通行业协会和企业交流合作,签订民间合作协议,提高闽台商业和物流业的合作水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台商来闽投资港口、码头、机场等物流基础设施和现代流通业。鼓励闽台联手建设沿海港口区域性物流中心。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宁德港城澳、白马、三沙港区以及莆田秀屿港等口岸成为对台直接往来货运口岸。简化直接往来客运船舶报关手续。促进台湾客运包机常态化。吸引和承接台湾大型流通企业在我省落地,发展内陆批销业务。把沿海主要批发市场建成两岸商品双向流通集散地,发挥其商流、物流的双向辐射功能。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申办个体工商户。推动省内流通企业到台湾地区办展经商、设立分支机构和批销中心。在开展赴金门、马祖、台中和澎湖办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创新形式,拓展赴台会展工作。适时牵头组织其它省(市)共同赴台办展。
(二十四)提升闽台贸易合作水平。发挥闽台商缘优势,不断调整对台出口产品结构,拓展贸易方式,扩大对台出口,缩小贸易逆差,努力推动闽台贸易向全面、直接、双向发展。坚持“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先行先试”的原则,比照一般贸易方式,推动放开对台小额贸易船只吨位、交易金额限制,放宽经营范围限制,进一步发挥我省沿海与金、马、澎地区直接往来通道和对台小额贸易点的作用,扩大闽台贸易。提高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免税商品携带额度,争取在莆田湄洲岛、宁德三沙设立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大陆产品通过金门、马祖加工增值销往台湾本岛,把我省建成大陆产品销往台湾的中转基地。发展“两门”航线包裹业务,争取开通“两马”航线包裹业务,把我省建成大陆台资企业急需的零配件、原辅材料供应的中转中心。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惠及台胞的多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做好台湾农副产品销售工作,口岸联检部门对进口台湾农产品建立绿色通道,使我省成为台湾农产品的重要中转口岸。对输往我省的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参照大陆自捕渔船做法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整车运输台湾农副产品按照运输本省地产同类产品享受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