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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十六)培植流通业自主品牌。实施品牌振兴战略,加快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开展流通企业分等定级和服务名牌评价认定工作。对服务品牌和商业贴牌产品品牌,工商部门将其列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范围,质监部门将其列入各级名牌产品的评选范围,外经贸部门将其纳入国家及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扶持范围。鼓励流通服务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工商部门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扶持“老字号”的发展,加强对全国性和地方性“老字号”的认定保护。

  五、深化流通领域改革

  (十七)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市场化进程,积极稳妥推进粮食、农资、成品油、食盐、药品等特殊商品流通运行体制改革,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会展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行政部门所属商务中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积极推进中小流通企业体制创新,鼓励其发展“专、精、特、新”经营。深化流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以流通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协调配合,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对市场有效监管的新型流通行业管理体制。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同网同价。逐步缩小流通业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差别。

  (十八)继续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各类企业法人的相互参股、股票上市、国有股减持、中外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使国有流通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房产以及处置有使用权的土地,其收入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缴入同级财政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指定专户,优先用于安置职工。省属国有流通企业原划拨地收储出让,其增值部分优先用于解决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集团和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内部调剂解决改革所需资金。

  (十九)妥善处置国有流通企业的不良债务。对2004年底前历年借用省级财政周转金,凡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流通企业依法破产后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致借款项目总体毁损的,或经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核准关闭、停产、撤销,确实无力归还的,其历年借用省级财政周转金债务余额均可予以办理核销。对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流通企业历年应计未收的省级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或利息)不再计收。对国有流通企业历史上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或实际收不回的政策性应收款挂帐,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核销或相应处理。

  六、扩大流通业对外开放

  (二十)加大流通业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加强流通业招商工作,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在服务业发展规划中要明确重点引资的流通业项目,并利用各类对外招商平台推出或生成一批高质量的流通业招商项目,加强对接,引导外资投向分销业和商务服务业中国家鼓励的行业和地区。支持外资参股中方控股的航空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仓储、道路集装箱运输,允许外资投资道路旅客运输和铁路集装箱运输。鼓励外商采取合资或合作方式,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和堆场业务,采取独资方式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允许外商合资合作从事外轮理货和船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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