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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检[2006]112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和时限
  此次专项检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省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实施。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的部署安排。检查期间,我委将组织检查组选择部分市和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和组织交叉检查。
  检查工作自8月20日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重点检查2005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参加检查,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突出检查重点、创新检查方法。针对当前部分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企业违价形式隐蔽,规避检查手段更加多样的新特点,各地要认真结合以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经验和教训,在确保检查覆盖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检查。同时,要不断提高和创新检查方法,提高检查的准确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严格把握政策、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出的政策明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尤其是去年医疗和药品检查中查出的违价问题仍未改正,继续违规收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加重行政处罚。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卫生主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拒不配合检查、违价问题情节严重的要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提高价格检查的震慑力。
  (四)大力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诚信建设。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结合目前在全省已经展开的"价格服务进医院"试点工作,监督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收费公示制度,帮助医疗机构完善价格管理岗位责任制,提高收费透明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建案入档,逐步建立和健全医疗机构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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