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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通报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情况。要结合“人文奥运”,新建一个以“首都见义勇为”为主题的标志性建筑,供市民和游人参观,充分展示见义勇为英雄的良好形象和见义勇为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要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契机,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为载体,深入社区宣传见义勇为精神。
  四、积极扶持“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推进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在连接政府与社会、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在财政、税收、资金募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帮助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监督其依法开展见义勇为公益活动,指导其逐步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决策程序、健全财会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大力支持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宣传活动。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广泛联系和吸收中外企业、民营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充分利用首都各种资源优势,拓展筹资渠道,实现基金来源多元化。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制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要注重发挥社会团体的特殊优势,加强对外联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经验,积极募集社会善款,拓展救助渠道,使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或困难人员在接受政府抚恤救助的同时,得到社会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五、切实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纳入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成立由市有关部、委、办、局负责人组成的市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条例》与《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督促、考核有关部门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实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政策进行指导和协调。公安、人事、财政、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宣传、司法、文物、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各区县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落实人员,确保资金到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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