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政策措施,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救助、保护等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
  要进一步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调整表彰奖励和抚恤标准,扩大优待范围。市政府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中的牺牲人员的一次性奖金额度,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万元(市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褒扬金一并调整为20万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公园以及其他对社会开放的参观场所。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教育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在其报考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录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在京生产经营的企业,其雇工被民政部门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保障需要,建立健全抚恤救助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本市关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要将集中表彰和日常抚恤慰问相结合,建立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服务的长效机制,有重点地救助和慰问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抚恤照顾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人员家属,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切实为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人员及其家庭排忧解难。
  三、拓宽宣传渠道,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风尚
  要加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紧密结合《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组织群众性集中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结合重大纪念日活动和“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评选表彰活动,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典型。要进一步发挥“首都见义勇为信息网”的作用,设立互动栏目,扩大见义勇为宣传工作覆盖面。要借助大众传媒、文学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影响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活动,大力造势,宣传英模人物和先进事迹。要通过设立光荣榜和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等形式,鼓励和表彰在见义勇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效应。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