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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紧急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紧急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28号)以来,绝大多数地区和部门都能坚持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严格执行紧急信息报送的责任、范围、时限、方法等规定,切实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使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成为市领导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解决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波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个别地区和部门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思想上重视不够,执行中存在着瞒而不报、拖延上报、重情轻报,只报未能同时报送市委、市委值班室而不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联络处,只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而不报市政府办公厅等问题,延误了紧急事件处置时机,有的甚至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为纠正上述现象,切实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进一步熟悉紧急信息报送的范围和标准
  省、市对紧急信息的报送范围和标准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掌握有关内容。当前,尤其要认真关注重大紧急情况、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做好上述信息的上报、跟踪、处置、总结等方面工作,及时为上级政府和领导科学妥善处置提供准确、及时、详实的第一手材料,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紧急信息报送制度
  一旦发生紧急突发性事件,各地、各部门必须以最快速度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可采取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送到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联络处或市政府值班室(电话:87182617;传真:87185110)。凡发生在市区或县城的紧急突发性事件,详情必须在2小时内报送到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联络处(非工作时间报送到市政府值班室);发生在镇(乡、街道)或镇(乡、街道)以下地区的,详情必须在3小时内报送到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联络处(非工作时间报送到市政府值班室)。
  三、进一步严肃紧急信息报送的责任追究制度
  今后,凡发生紧急信息瞒报、迟报、漏报的,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取消当年参评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逐级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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