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积极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连续六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补充耕地的任务更加艰巨。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实现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即指耕地占补平衡)。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是实现我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发展,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选择开垦条件好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按照耕地质量、数量和生态管护三方面协调统一的要求补充耕地面积,使补充与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实现我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耕地后备资源条件,统筹、合理、高效、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一)加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的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的家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的范围包括:荒草地、滩涂、苇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废弃地(工矿、交通、水利等废弃地)以及已开垦而未变更登记为耕地的未利用地等。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全面查清我区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提出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