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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给予大力支持,按照有利于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有利于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的要求,明确国有粮食企业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办法,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有可能出现的矛盾,切实维护稳定。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要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交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已抵押给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产,在处置前应及时与农业发展银行沟通,解除抵押关系后再进行处置。在2007年底以前,对比较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和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做好粮食信贷资金发放工作,促进粮食经济发展
  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加强与粮食部门的协作,全面落实粮食流通信贷政策,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市、县(区)政府储备粮和调控区域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和供应退耕还林、部队、救灾粮所需资金,要在落实费用、利息来源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发放。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企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发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支持。同时,进一步促进“订单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订单收购”业务所需的资金,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调控体系,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载体建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改制成为新型市场主体,同时也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依靠力量,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努力开辟渠道,积极与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紧密的产购销长效协作关系,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给,掌握宏观调控的主动权,充分发挥好市场主渠道作用。粮食批发市场作为重要的口粮市场,要充分发挥好在粮食流通环节中的“蓄水池”、“调节阀”和“稳定器”作用,不断增强对产区粮食的吸纳能力;同时积极利用全国大市场调剂粮食品种和余缺,稳定优质粮源,保持一定数量的周转库存,通过市场调节机制,维护本地区粮食供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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