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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具有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3、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4、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
  (二)管理制度。
  1、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基地科普工作,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配备讲解及辅导员。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普活动安排。
  1、有年度科普教育活动计划,每年组织两场以上有特色的科普活动。
  2、配合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3、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本办法第四条(三)所列的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20天。
  第六条 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科技行政部门加注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的市科普教育基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证书》,授予“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牌匾。
  第九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每二年复核一次。复核未通过者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
  第十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应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第十一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享受市财政专项补助。
  (二)基地内开展科学教育的用水、用电收费,有关部门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按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三)基地的重大科普活动优先列入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计划,有关部门在活动经费上予以适当支持。
  基地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可以向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科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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