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4.完善对中介机构监管机制,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登记、依法从业、依法监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1.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和弄虚作假行为。
2.检查清理和规范各个环节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3.检查清理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得到查处,责任是否得到追究。
4.各项法规和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成立吉林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定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清理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各地开展清理和规范工作,并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软环境办。
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机构。
责任分工:
(一)省软环境办和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省工商局负责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中介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三)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负责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四)省国税局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清理和规范;
(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负责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等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六)省司法厅负责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七)省法制办负责审核、论证清理和规范工作中所制定和完善的相关政策法规;
(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修改全省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相关部门、行业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