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宁市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政府信用政策性贷款,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三)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青海省交通厅使用的政府信用政策性贷款,由其独立承担还款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不能按时还款或还款暂时困难的,由省人民政府调剂资金周转或补贴,促使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待项目具备还款能力后,由融资平台归垫或返还政府资金;
(四)非政府信用的政策性贷款可采取单个项目法人借款模式,借款项目由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评审后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借款业务,借款项目法人要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并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第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使用政府信用政策性贷款还款资金来源
(一)青海省投资发展中心还款资金来源:
1、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3、项目前期费有偿使用回收部分;
4、有收益项目;
5、其他资金。
(二)西宁市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款资金来源:
1、土地出让收入;
2、国有资产变现收益;
3、西宁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4、其他资金。
(三)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还款资金来源:
1、项目自身收益;
2、国有资产变现收益;
3、公司自身收益;
4、融资平台运作收益;
5、项目前期费有偿使用回收部分;
6、其他资金。
(四)青海省交通厅还款资金来源:
1、项目自身收益;
2、交通厅各种规费收入;
3、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各融资平台和采取单个项目法人借款模式的借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筹集资金归集到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还下一年度到期的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协议(合同),对使用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要及时还本付息。各融资平台要对贷款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进展情况。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各融资平台要加强对还款专户资金归集、支付等环节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督情况和审计报告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融资平台和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犯有关法律规定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