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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准意见,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各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提交项目借款申请报告,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对项目借款申请进行审议后报总行审批,各融资平台根据批准的贷款额度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会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八条 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偿清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前,应在每季度末向融资平台报告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目标实现以及分季度用款计划、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各融资平台汇总各项目建设单位的情况后上报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融资平台负责与开发银行签订其项下项目的政策性借款合同,并负责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融资平台应在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设立贷款资金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用于核算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本息归还。
  项目建设单位对使用的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于偿还开发银行政策性公益性项目贷款的还款准备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符合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条件并已得到批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融资平台提出用款申请,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的发放,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监督支付。
  采用单个项目法人借款模式的,由借款单位直接向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提出用款申请,办理相关用款手续。

第四章 还款责任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还款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青海省投资发展中心使用的政府信用政策性贷款,由省人民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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