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6]1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00六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完善开发性金融合作机制,提高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负责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负责日常管理,并指导、协调四个融资平台的工作。
第三条 我省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由四个融资平台各负其责。其中,青海省投资发展中心负责政策性贷款和部分收益性项目借款工作;青海省交通厅负责我省交通运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工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我省重点大型经营性项目的政策性贷款工作;西宁市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西宁市建设项目的政策性贷款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个融资平台及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部门和法人单位。
第二章 贷款项目管理和贷款程序
第五条 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对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管理,原则上按一次规划,整体安排,总体核准或评审承诺,分年实施。各融资平台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对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