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育和完善住房市场,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各地要认真清理制约市场发展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优化市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着力建立公开、公平、规范、发展的住房市场体系,增加住房市场的有效供给,促进住房市场的协调发展。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和发展房屋租赁业务。西宁市要继续放宽州、县人员到西宁市购房落户的条件,凡在西宁市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业主,准予迁入户口。
(五)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强化商品房销售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要积极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凡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按揭”手续。
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查处虚构买卖合同、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和销 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预购人转让未竣工预售商品房,以及不履行开工、竣工时间、销售价格 (位)和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各地应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防止私自隐形交易。自2006年10月1日起,凡私自出售、出租住房的,要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处理。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省建设(房地产、规划)、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土地、统计、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市场分析协商机制和统一的市场监测分析发布制度。西宁市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依托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分散于规划、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效整合起来,与土地、金融等房地产相关信息一起形成全面、客观、及时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同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七)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建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地税、统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监察、房产、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发展规划、住宅用地的布局,土地供应的方式、结构,房地产市场行为等效能监察,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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