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结合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情况,将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作为对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保障对象档案,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抓紧启动、逐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同时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廉租住房所需的资金,除财政预算安排外,各地也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及住房公积金收益中5-10%的资金用于当地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和租金补贴。
四、继续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增加有效供给和需求
(一)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
继续引导、支持城镇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认真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62号)文件精神。房地产产权登记及交易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收工作。
(二)调整住房信贷结构。
各级人民银行及银监机构要积极指导各地商业银行加大对有资质、有良好信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强房地产信贷“窗口指导”、监测分析和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及时调整信贷、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对符合规定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支持上给予倾斜。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对购买自住住房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三)进一步提高住宅建造质量。
各地要明确把提高住宅质量作为工作目标任务,从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改善居住区环境和住房居住功能出发,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积极推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大力推广先进、成熟、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全面提高住宅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