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规划和土地管理调控力度,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认真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编制相关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各类住宅用地的布局,优先组织编制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的住宅发展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其中,西宁市住房发展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县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中低价位、套型面积标准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要占新建住宅总规模的70%以上。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房产、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新报批、新开工项目的联合审查;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西宁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需报建设部批准。
(三)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管理的调控作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一般占住宅用地的10-15%左右。同时要会同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三、增强各项政策措施的约束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
(一)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
各地每年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当年住房新开工面积的10%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时应实行招投标选择开发企业和承建企业,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要按照“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审定销售价格,公开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和销售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