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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统计局、青海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省地税局、省统计局、青海银监局  二00六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解决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
  房地产业是我省日益壮大的一个重要产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部署上来,针对当前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重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的综合调控作用,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培育、规范和发展住房市场;要调整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实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抓紧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要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变增长方式,重视住宅建设降能减耗,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快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不断提高房地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各地,特别是城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价格、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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