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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宣传进社区、进农村,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评选表彰活动,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文明风尚。到“十一五”末,全区敬老模范社区要达到社区总数的60%以上,敬老模范村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40%以上。
  4.认真做好老年维权工作
  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立案、审理、执行。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回访,对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六)老年人社会参与
  1.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氛围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青少年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公益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2.大力开发老年人才资源
  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自治区老年人才信息中心,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开发的总体规划。开拓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社会的渠道,为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服务平台。
  四、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承担的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二)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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