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25号 2006年7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年至201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5年,也是我区老龄人口迅速增长的5年。为了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取得的主要成绩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实施以来,我区老龄事业发展较快,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推广,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老年福利、文化、体育、教育等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初见成效,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市、县(区)级老龄工作体制基本理顺,老龄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持续增长,到2010年达到近65万,约占总人口的10%以上,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年型。同全国一样,我区人口老龄化具有增长速度快、高龄化显著、农村老龄问题突出、城乡和地区之间 差异大等特点。突出问题是;养老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要求;现行医疗保障体系不能适应老年群体的医疗需求;为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现行老年人社会管理体制跟不上形势需要;敬老、养老、助老的思想道德建设和舆论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