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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适用程序类别,按年度、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九条 同一案件由于适用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简易程序卷并入一般程序卷,一般程序卷并入听证程序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两种。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1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5年。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限,原则上简易程序案件保管期限为短期,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案件保管期限为长期。对有从业时间限制的处罚案卷列入长期保管。

  第十二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每个案件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十三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由鉴定小组,逐案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案卷,可以采取短期改为长期或适当延期的办法延长其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销毁前要把其中的处罚决定书取出一份,按年度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划为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 对决定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册,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报上级机关备案后,由档案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立卷存档。

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六条 本机关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非案件承办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归档档案,要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借案件档案,应出具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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