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法律文书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材料为一卷装订,不分立正卷、副卷。但是,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等内部形成的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三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十六条 装订前要做好处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可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药品包装等原始证据材料,加贴衬纸,展开平放,并有当事人签字。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为限,超过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十九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案件承办人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以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归档。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重新整理。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后,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