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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甘食药监法[2006]221号 2006年8月25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部门法律和行政处罚法等基础法律的基本职能,各级药品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根据案件办理年度、适用程序,坚持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听证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发,由经办案件的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收案以后,案件承办人员应立即着手收集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各种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处罚决定书,以备日后查考,可将其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上述各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七条 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内部程序性文书按照倒序进行排列,证据性文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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