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建立由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动员一切力量,逐步消除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不和谐因素, 5年内形成以“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规范的制度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为主要特征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实现社会诚信程度高、金融债权维护有效、企业遵规守信、中介服务规范、征信体系健全、金融资产质量好、金融安全得到保障、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的发展目标,逐步达到金融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实现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和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行长和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政府研究室、金融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审计厅、商务厅、农牧厅、建设厅、司法厅、公安厅、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川海关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研究解决和组织协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发挥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加强经济部门与金融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搜集和反馈有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信息。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因地制宜、扎实有效地推进本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分工协作
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能将这项工作停留在维护的层面,要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五”规划,抓好组织和协调,加快形成维护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工作机制,并积极探索相应的评价体系,将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地方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改善经济金融运行环境,努力提升经济金融发展质量,促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