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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营造全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吸纳和配置金融资源的能力,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不仅指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内部运作,更为重要的是指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和金融运行的基础条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充分发挥金融服务支持能力的前提条件,是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与企业实现“双赢双兴”的必要保证,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重要举措。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能够促进经济、金融协调运行,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积极性;能够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源,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够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顺畅的传导渠道,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健运行;能够为金融生态圈中的微观主体--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共生共长、双赢双兴”的良好环境。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合力打造 “金融安全区”,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加强企业信用机制以及金融信息数据库建设,制定《宁夏金融机构共同防范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暂行办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大力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全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得以维护,经济金融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全社会信用意识还不强,居民投资风险和保险保障意识有待提高,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尚未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企业、个人变相逃废银行债务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治理,金融机构维护债权的司法和执法环境欠佳,金融债权在某些地区和部门还得不到依法有效维护;在融资和保险活动中,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改革改制存在不规范行为,由此形成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还占有相当比重;中介服务机构发育滞后,运作不规范;金融机构与企业的相互关系尚未步入良性发展轨道;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制约着金融业对外开放和改革发展步伐,不利于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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