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设档案兼职管理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关的执法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二、档案的接收整理和保管期限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组织好执法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第六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应当根据适用程序类别,按年度、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七条 接收后的案卷,应当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八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适用程序类别,按年度、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九条 同一案件由于适用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简易程序卷并入一般程序卷,一般程序卷并入听证程序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两种。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1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