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为限,超过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十九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案件承办人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以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归档。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重新整理。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后,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可拍照附卷,证物另行保管,待诉讼期满后,经领导批准可将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的行政处罚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行政处罚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档案,是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执法活动的记录,又是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必须切实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