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食药监法〔2006〕22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省局稽查大队:
《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部门法律和
行政处罚法等基础法律的基本职能,各级药品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根据案件办理年度、适用程序,坚持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听证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发,由经办案件的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收案以后,案件承办人员应立即着手收集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