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抢救工作,并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昆曲艺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建立昆曲传承制度,明确传承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九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昆曲演出团体、博物馆和昆曲传承、教育、研究等机构的扶持,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修建反映昆曲历史、体现昆曲艺术特点的场所、设施,并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旅游区(点)、特色街区、节庆活动,传播、展示昆曲艺术。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昆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艺术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昆曲的研究、教学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昆曲艺术。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各类昆曲演出团体和曲社的组建。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昆曲研究、交流、演出等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昆曲保护。
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者国家机关用于昆曲保护的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对昆曲保护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昆曲保护专项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昆曲资源普查以及昆曲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
(二)昆曲代表性剧目、折子戏的挖掘、整理和演出;
(三)昆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四)昆曲研究和宣传、教育;
(五)昆曲演出、展示等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昆曲重大活动的开展以及国际交流;
(七)对昆曲保护、继承、弘扬、研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