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申请人决定收养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二)收养登记申请人的个人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相处,是否有家庭责任感。
(四)有无婚生子女,是否与收养登记申请人同住。
(五)收养登记申请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抚养孩子的不利因素。
(六)收养登记申请人的经济收入、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情况。
(七)有无犯罪记录。收养登记申请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
(八)收养登记申请人目前居住的住宅条件,居住房屋的面积,被收养人的居住场所。
三、调查评估的方式
收养登记员可以通过约见收养登记申请人进行访谈、到收养登记申请人的住所实地查看或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等方法,全面了解收养登记申请人的情况,并把与收养登记申请人访谈、实地查看和走访调查的次数、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形成综合调查评估意见。
四、调查评估工作的要求
(一)市、区民政部门收养登记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宣传和普及收养法律法规的过程,为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供收养法律知识、科学育儿知识等方面的服务。
(二)收养登记员应指导收养登记当事人按照收养登记申请的程序提交有关材料,认真做好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并形成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市、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中心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严格按照《
收养法》、
《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区、县民政局对每年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所需的经费进行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下拨给街道、乡镇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或其他受委托的机构。
(四)市、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中心在颁发收养登记证书后,收养登记员或收养登记评估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在三个月之内,对收养登记当事人进行一次回访,了解被收养儿童是否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成长,并记录在收养登记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