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6]14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
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
《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从“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理念出发,为被收养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抚养、教育环境,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决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各级收养登记中心开展对收养登记申请人建立调查评估的工作制度,即对收养登记申请人实行收养登记前的调查评估工作和收养登记后的定期回访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评估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一)市和区(县)民政局的收养登记中心负责对收养登记申请人的调查、评估、回访的工作。调查、评估工作是收养登记中心的一项工作职责。收养登记员在办理收养登记中应对收养登记申请人的收养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的调查评估,并作出收养登记申请人是否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作为收养登记审核时的主要依据。
市和区(县)民政局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街道、乡镇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或社会工作者开展对收养登记申请人收养登记条件的调查、评估和回访工作。
(二)受委托从事调查的工作人员要在接受《
收养法》和
《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收养登记员或受委托从事调查的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评估时要出示有关证件,并取得收养申请人的配合。
二、调查评估的内容
收养登记员(包括受委托从事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下同)应当按照《
收养法》、
《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收养登记申请人从以下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