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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房管系统收费(价格)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房管系统收费(价格)检查的通知
(豫发改价检[2006]758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精神,切实整顿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环节的乱收费行为,规范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的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房管系统收费(价格)检查。有关安排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房管系统收费检查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市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稳定住房价格,规范住房交易收费,治理整顿房产交易中的乱收费行为,减轻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的负担,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检查的组织
  这次房管系统专项收费(价格)检查工作,由省发改委统一安排部署,采取下查一级的办法,由省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工作。同时,各市还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的房管系统收费(价格)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范围和重点
  这次检查从2006年6月20日开始,7月31日结束。
  检查的时间范围是2004年1月以来房产交易、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过程中的收费(价格)执行情况。
  检查重点: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住房所有权登记费(豫计收费[2002]550号)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提高收费标准或另外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的问题。
  (2)住房以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豫发改收费[2005]235号)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2、房产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豫计收费[2002]315号)的各项规定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2)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费(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3、房屋勘丈测绘收费。
  (1)2005年7月31日前,应按省物价局(豫价房字[1995]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2005年8月1日起,应按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是否存在依据其它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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