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电价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工〔2006〕1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电业局(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电价调整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6]8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销售电价调整后,农村低压电价不分改造前后,一律执行目录电价。各县(市)农村低压电价按趸售县相应目录电价执行,郑州郊区(包括郑州矿区和上街区)农村低压电价按省网直供相应目录电价执行。
二、地网电量实行统购后,电业部门应及时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以保证发电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转。
三、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电价调整方案。农村低压用电分类调整后,农村低压电价公示牌应及时变更(样本附后),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