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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技术指标、品质等级、交货时间、购买价格、售后服务及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应在5个工作日内有相关部门会签、财务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执行。
  (六)项目采购实施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开具货物验收单通知单或入库单,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据此入帐管理。
  (七)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管理由项目采购实施部门负责。
  (八) 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登入"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通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的供应商进行项目采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纪检组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科应当加强对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组织对已验收的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复验。
  (八)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采购结果的合法合理性。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淄博局所有基建项目单项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结果要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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