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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关于推行河南省劳动仲裁便民措施的意见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关于推行河南省劳动仲裁便民措施的意见
(豫劳社仲裁〔2006〕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及时、有效地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按照依法、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根据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创建优质服务窗口等工作要求,结合劳动仲裁工作实际,现制定河南省劳动仲裁便民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导诉服务制度。为方便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程序的了解,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仲裁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文书的填写及举证责任等事项。
  二、实行快速立案制度。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和可能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影响治病疗伤等案件,当事人申诉书填写规范、材料齐全的,在受理当日及时立案。对当事人所带材料不完备的,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有关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及时立案。
  三、实行风险告知制度。案件立案后,告知当事人仲裁请求不当、委托授权不明、不能举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等行为的风险,以降低当事人的仲裁风险,理智地参加仲裁活动。
  四、实行“速审庭”办案制度。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简繁分流。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劳动关系明确、争议明确、标的额较少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随时确定开庭时间,缩短审理时间,体现简易办案的快捷与便利。对于不适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主动征询被诉人答辩期,开庭时间等,可实施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应诉通知和开庭通知。
  五、实行公开办案制度。坚持做到六公开:即案件案由、立案时间公开;开庭时间、场所公开;仲裁的规则公开;审理的程序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裁决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效率,以效率促公正,以公正促廉洁。
  六、推行困难群体劳动仲裁费用减免制度。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追索工伤医疗待遇的伤病残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已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者和农民工等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减缴、缓缴或免缴劳动争议处理费用,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可予减缴、缓缴或免缴仲裁处理费。
  七、实行弱势群体仲裁“绿色通道”制度。对涉及农民工、女职工、残疾人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对于生活困难,急需治疗的工伤职工、病休职工,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可以实施部分诉求先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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