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为非部门陈述人的权利义务;
(四)听证事项、听证内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内容以及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程序、条件、时限、筛选原则等。
行政机关应当在发布听证公告的同时,通过报纸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与听证事项、听证内容有重要关联的信息资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申请或者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依照听证公告载明的条件以及筛选原则,从申请人中确定参加听证的非部门陈述人。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等听证文书,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规定处理。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本地报纸上将有关送达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次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听证组或独任听证人主持听证会,独任听证人或听证组组成人员应当是听证事项承办人以外、具备听证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士。
第二十九条 听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听证事项承办人的近亲属;
(二)是听证陈述人或者听证陈述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听证事项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陈述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