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具体行政行为听证活动的听证人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培训,并取得听证人资格。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举行行政听证的,听证组织机关必须组成听证组主持听证:
(一)拟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二)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听证组和独任听证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二)依本办法规定决定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独立提出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指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听证文书的收发、听证联络等与听证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陈述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第十二条 陈述人是提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有关法律依据和理由,参与听证相关活动的人员,包括部门陈述人和非部门陈述人。
第十三条 非部门陈述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向听证组织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对象是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
(三)其他非部门陈述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